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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中东地区工程建设合同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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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2:52: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东地区的建筑工程业的发展现状表
明全球经济危机后,中东地区经济正处于持续的恢复过程中。除了私营部门经济活动增强外,中东地区政府针对医疗、住房、交通、水电、旅游及能源需求,也不断加大投资力度。基于此背景,本文对中东地区建筑工程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一
分析。


除了很少的例外情形(如沙特和阿曼),中东国家法律体系是基于大陆法系建立的(主要是源于埃及法律,当然也受到法国法的极大影响),因此有成文法典。比如说阿联酋民法典专门有一章节“Muqawala”就是调整工程项目各方的法律关系的。


整个中东地区工程项目的获取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总价交钥匙工程(lumpsum turnkey)、工程管理合同、EPCM以及传统的直接承包。FIDIC文本在中东工程项目中被广泛使用,但通常被严重修改以有利于业主。


并且,在中东区域有大量学习普通法的律师,因此合同内容也会严重受到普通法的影响这就产生了新的问题,除非这些普通法规则被大量使用以至于构成本地习惯和惯例,因为普通法的一些规则并不是完全融于本地法律,最后可能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的问题。


在普通法下,合同双方基于商业考量是可以自由地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而法官会认定这种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只要这是双方对损害的一种真实的预先评估。然后,在大多数中东国家,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法官提出增加或减少约定违约金数额的诉求,以追求真实的损害,中国合同法亦有类似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good faith)在不同法系下也会有很大差异。在普通法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统一的法律含义,但在中东民法典中它是很重要的一条原则,并且法庭有权力(也是经常行使的)禁止他们根据此条原则界定的不当行为。


对侵权损害导致经济损失的等效补救是被广泛认同的,但如果合同不是基于双方同意或法院判决或根据法律规定而终止,那么就会随之产生很多问题,如经常使用的合同便利终止条款(termination for nvenience)。


法律概念或方式的差异可能会让对中东不熟悉的人感到吃惊,当发生争议时,该如何处理呢?对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仲裁是最常使用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沙特是明显的例外),包括使用国际仲裁规则。有许多信誉非常好的本地仲裁机构,如迪拜国际仲裁中心和DIFC仲裁中心。在没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争议将由本地法院管辖并使用阿拉伯语。先例原则在中东不适用,尽管上级法院的裁决对下级法院有很强的说服力。


在中东地区,签订合同前获取本地法律专家的建议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果既存的合同关系发生问题或变得恶化,尽早寻求法律帮助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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