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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法律] 《阿联酋外籍劳务指南》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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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7:18: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阿联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为了使外籍劳务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和更好地理解自己的义务,发行了《阿联酋外籍劳务指南》。该指南针对劳务们所关心的问题,提供了包括阿联酋劳动法律法规,招聘的各项程序,劳务的权利和义务等在内的基本内容(该指南通用于各行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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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以下简称劳动部)为了使外籍劳务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和更好地理解自己的义务,发行了《阿联酋外籍劳务指南》。该指南针对劳务们所关心的问题,提供了包括阿联酋劳动法律法规,招聘的各项程序,劳务的权利和义务等在内的基本内容(该指南通用于各行各业)

阿劳动部要求外籍劳务仔细地阅读并理解该指南,更好地理解阿联酋劳务市场,更快地适应阿联酋工作环境,从而使劳资双方均从中受益,建立劳资双方健康的关系。


一、劳务应遵循的总体原则阿联酋劳动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全面规定了劳动关系中的所有范畴。它是一部先进的,兼顾各方利益的法律,充分保证了雇员和劳务的权益。

这部法律和有关规定确保了生产中稳定的劳动关系。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社会发展的关键。为了实现这个理念,劳动部出版了这本针对劳务及劳动关系中有关各方面的指南,并要求劳务遵循以下原则。

1、准时上下班;
2、无预先允许或充分理由,不能不去上班;
3、服从主管的命令;
4、不得破坏机器和设备;
5、不得在语言或行为上触怒你的主管或直接领导;
6、不得装病,也不要忽视健康及安全生产指示;
7、不得以环境为理由旷工;
8、年休假或其他假期结束后别忘了上班;
9、如果你有任何不满,要亲切友好地与你的公司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10、如果友好协商不成,必须向有关劳动部门提出,并按照劳动部门的意见解决;
11、当你入境阿联酋时,确信你的雇主已从阿劳动部门拿到你的劳工卡;

二、工作许可
怎样才能获得工作许可?

1、外籍劳务只有取得在劳动部门注册并许可的企业的担保下,才能获得工作许可;

2、外籍劳务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劳动部才有可能发放工作许可:
2-A年龄在18-60岁之间;
2-B应具备在阿联酋有用的专业或学术资质;
2-C持有的护照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
2-D身体健康;

三、雇佣合同及劳工卡
A、雇佣合同

1、劳务在进入阿联酋前,应与雇主签订雇佣合同。合同必须使用阿拉伯文,可同时使用英文;

2、合同一式三份,一份劳务保存,一份雇主保存,第三份交相应的酋长国劳动部门。(确保自己手中要有一份合同,并在整个合同期间妥善保管);

3、合同要注明时间、地点、类型、条件、有效期、工资等;

4、相应的劳动部门要批阅该雇佣合同;

B、劳工卡

1、雇主应在雇员到达阿联酋的60天之内为雇员办妥劳工卡。如果顾主没做到,雇员在此期间的工作就违反了阿联酋雇佣外籍劳务的法律,雇主将因此被处以罚款。所以,我们要求雇员如在60天之内没有得到劳工卡,应向有关劳动部门报告,以便劳动部门对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

2、根据有关规定,将由阿联酋的相应医务机构出具体检证明,来证实劳务的身体条件适宜他所从事的工作,并且未患重大疾病。

3、劳工卡三年有效,如果雇佣双方满意的话,可以更换同等期限的新卡。更新必须在到期日后的60天内完成。超过60天期限的,除非雇主能向劳动部提交该部所能接受的司法文件,才能继续得到更新。即便劳动部同意继续更新,也要收取相当于罚金的延迟更新费用。劳工卡过期后,不得继续在阿联酋工作。如果劳务由于未及时更新劳工卡受到歧视待遇,而雇佣关系依然存在,他应向雇主提出更新要求。如雇主未予反应,劳动部建议劳务应向有关劳务部门反映,以便劳动部门对雇主采取必要的措施。

4、雇主承担有关雇佣合同及劳工卡的费用,以及因未及时办理或更新劳工卡引起的罚金。

5、劳务在阿联酋境内迁移时,应随身带劳工卡。
四、工作时间与休假
1、正常情况下,每天的工作时间最长为8小时,每周48小时。经劳动部同意,某些特殊工作部门或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可以延长或减少。劳动法第65条规定,斋月期间,每天的工作时间应减少2小时。通勤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2、正常加班,劳务可得到25%工资的现金,如果是晚上9点到早晨4点加班,可得到50%工资的现金。除不可抗力外,每天的加班不可超过2小时。

3、周五是所有工人的休息日,计时工除外。如果劳务必须在周五工作,应给予补休一天或得到50%的加班工资。

4、劳务可享受年休假,休假不得少于:
1)服务期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每个月两天;
2)服务期满一年的,每年30天;

5、实习期满后服务连续超过3个月的,每年的病假90天(连续或间断),并按如下规定计算工资:
1)头15天=全额工资
2)第16-45天=半工资
3)剩余时间=无工资

6、劳务还可享受的休假
1)每年10天的公众假期。
2)朝圣假期:仅穆斯林在合同期内可享受一次,不超过30天,不计工资,不计入其他假期。
3)孕产期;入伍期满一年的女工在产期或产后,有45天的带薪假期。不满一年的则为半薪。另外,如果孕产女工因病不能上班的,有连续或间断的100天不带薪假期。病假条应由指定的有资质医疗或当局出具。孕产期不计入其他休假。
五、工伤及职业病的补偿
1、如果雇员遭受工伤或职业病,雇主应支付其在当地政府或公共医疗中心、诊所的治疗费用,直到其康复或确诊为残废。治疗费用包括在医院或疗养院的住院费、外科手术费、拍X光片和药理分析的费用、购买药物的费用,器官移植,以及为残疾者提供康复设备和假肢等的费用,以及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

2、如果雇员受伤不能工作,雇主应支付其一笔相当于治疗期或半年医疗费的现金补贴,按照时间比较短的一个支付。如治疗期超过半年,则补贴减为一半,直到确诊,无论雇员康复、残废或死亡。

3、如果雇员死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则其家属应得到相当于其两年工资的补偿金;不得少于18,000且不多于35,000迪拉姆。补偿金额按照其生前最后一次的工资计算。补偿金应给予其家属:
1)寡妇或丈夫;
2)儿子,17岁以下的儿子和24岁以下在大学就读的儿子,以及身体或智力有残疾而无法独立生活的儿子。
3)未婚的女儿。
4)父母;
5)兄弟姐妹。

4、劳动法还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雇主不必向劳务支付工伤补偿。病假或其它原因而造成自己受伤;雇员是因吸毒和酗酒而造成受伤;因故意违反在工作场所明显处公布的安全条例或因粗心、玩忽职守而造成自己受伤;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医疗检查或医疗小组的诊治,以上所述的情况所造成的伤害或残疾如没有造成死亡,则雇员不享有任何补偿。在上述情况下,雇主有权不提供医疗或津贴补偿。

5、下列情况下的工人得不到服务期满奖励
1)根据本指南第八章第五条被开除的工人。
2)非固定期限的工人及固定期限工人服务期超过5年的,自愿离开但为履行事通知手续的。
八、担保人的更换
外籍劳务不得更换担保人,即他不能为雇佣他以外的人工作,除非他满足下列条件:

1、他从事如下职业之一:
1)工程师;
2)医生、药剂师、护士;
3)大学或高校教师;
4)专家、律师、经济学家、大学以上学历的金融或管理人员;
5)大学以上学历,专业对口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析员、程序员;
6)石油天然气勘探或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7)体育教练;
8)海运或航空专业人员;
9)劳动部特许的其他职业;

2、同意更换担保人的条件
1)新的工作与原来担保下所从事的职业是一致的;
2)居留签证在有效期内;
3)为原来的担保人工作两年以上;
4)得到担保人的同意转换签证;
5)无阿联酋籍及海湾合作理事会成员国籍人申请该工作;

九、遣返回国
劳务服务期满后应迅速离开阿联酋,否则属于非法居留。

雇主采取如下措施:

1、取消工作许可,将他们遣返至原处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地方。

2、雇主承担遣返费用。

3、如果劳务转换担保为其他雇主工作,新雇主在服务期满后承担遣返费用。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7:19:22 | 只看该作者

劳务派遣的三重法律关系 14

本帖最后由 迪拜新闻网 于 2011-10-9 17:19 编辑



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
劳务派遣关系存在三方主体:劳动者、派遣机构以及要派机构(用工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三者之间形成以下三重法律关系。
  1.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之间基于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尤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规则适用应该属于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原则上适用于一般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都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包括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由于派遣机构是用人单位,因此,劳务派遣机构应该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义务,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劳动者与要派机构基于实际的用工形成用工关系
  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承担基于用工而产生的义务,如:《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在以上三种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而派遣机构和要沃机构之间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主要适用民法来调整。
  而事实上,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是从一般劳动关系衍生而来的,其原因在于劳务派遣机构将其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对劳动者指示命令的权利通过劳务派遣协议转让给要派机构,从而形成了三方关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实际上是派遣机构与要派机构共同承扭着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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