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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法律] 自由区内设立的公司如何在自由区外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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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22:42: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迪拜,所有在自由区外从事的经济活动都要受迪拜经济发展部调整和管理(“经济发展部”),迪拜经济发展部是为自由区外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或个人颁发营业执照的政府部门。为便利在迪拜从事商业活动,迪拜经济发展部优化了其注册流程和规则,设立了一站式服务中心。事实上,迪拜经济发展部提供的高效快捷的服务甚至比大多数自由区都要好,并在2011年出台了自由区的公司在自由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


许多人对2011年第13号法令并不了解,一些人认为该法允许在自由区的公司可以不经过经济发展部的许可而在自由区外从事经营活动,这种理解是完全错误的。绝大多数自由区不允许在其区域内注册的公司在该自由区外从事经营活动,除非得到经济发展部的同意。


而且,根据该2011年第13号令经济发展部是唯一的自由区外的营业执照颁发机构。该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自由区外的迪拜区域从事经营活动,除非得到经济发展部颁发的营业执照,违反此条规定者可以被罚款10万迪拉姆。


自由区的公司在自由区外从事经营活动最常见公司形式有土建工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LLC)以及分公司。土建工程公司从事专业活动,可以100%为外国人所有;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需要有本地人(或本地人100%控股的公司)从法律上占有51%的股份;而分公司则必须完全由自由区公司所有,而且名称也要与自由区公司名称相同。


尽管第13号法令没有规定自由区公司在自由区外设立的分公司的营业范围,在实务中其实还是有所限制的。经济发展部要对此分公司进行登记,同时也对其经营活动有所限制。比如,经济发展部不允许自由区设立的分公司从事贸易、商业代理、提供劳务服务以及餐饮。


总之,根据2011年第13号法令,自由区内的公司只有得到经济发展部的同意才可以在自由区外从事经营活动;尽管2011年第13号法令允许自由区公司在自由区外设立分公司,但对其经营范围仍然有所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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