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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法律] 阿联酋植物新品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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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5 14:3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阳光灿烂刺眼 于 2011-9-5 18:31 编辑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知识产权系统的新一轮完善和发展过程中,一项有关保护植物新品种及植物育种权的联邦法律已经出台,并已作为2009年第17号法律,于2010年1月14日正式生效。 作为许多国际条约的缔约国,阿联酋有义务对植物新品种和植物育种者的权利进行保护。阿联酋是 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知识产权系统的新一轮完善和发展过程中,一项有关保护植物新品种及植物育种权的联邦法律已经出台,并已作为2009年第17号法律,于2010年1月14日正式生效。   

  作为许多国际条约的缔约国,阿联酋有义务对植物新品种和植物育种者的权利进行保护。阿联酋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员,因此必须遵守或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除此之外,它还加入了其他一些关于植物育种权的国际条约,如1992年通过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2001年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PGRFA)等。   

  根据世贸组织TRIPS第27条第3款b项的规定,成员国须建立专利制度、或有效的专门制度、又或是二者结合的双轨制度,为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而阿联酋新近颁布的这项法律,将促成这样一个专门制度系统的产生,以保护植物育种权。   

  根据新法律,植物育种者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对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植物育种者指的是任何繁育、发现或研发出植物新品种的人,或是这类人的合法继承人。   

  新法律规定,只有具有新颖性、差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才会得到法律保护。而且,该植物新品种不应对人体健康或外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不应违背伊斯兰教法以及阿联酋境内适用的其他法律。   

  新颖性,指的是植物新品种在申请保护之日以前,在阿联酋境内销售未满1年,或在境外销售未满4年。差异性,即指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具有显著特征,使其明显区别于在申请递交之日前已知的其他植物品种。一致性指的是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其特性在同种的不同植株上表现一致。稳定性则指经过重复繁殖或在一个繁殖周期结束时,品种的基本特性仍与原来所述的保持不变。   

  育种者应赋予植物新品种以恰当的“分类名称”,该名称将成为植物新品种的类属名,任何人销售、推广或使用该新品种时必须使用该名称。   

  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申请须提交给阿联酋环境与水资源部注册官,并需经过一系列审核,以确保该植物新品种具有新颖性、差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且符合命名规范。审核过程将在注册官的监督下进行,审核方法可在以下两种方案中任选其一:一是由国内权威机构对新品种的生长和发芽进行实验测定或进行其他必要检测。若检测实验进行的环境与国内一致,也可交由国外权威机构进行检测;二是由育种者承担费用,由注册官或注册官选择的其他权威机构进行试验检测。如检测结果满足申请要求,注册官将同意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即育种人对于该植物新品种享有专有的权利,并将授予结果发布在官方公报上。   

  根据新法律的有关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享有人有权阻止任何人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与新品种有关的如下活动:复制和繁殖;以繁殖为目的的筹备活动;供销、售卖或其他市场营销活动;出口、进口或以上述任一活动为目的的囤积存货行为。   

  不过,该法律也规定了育种者无法自由行使其植物新品种权的一些例外情况,包括为获得更多新品种而举行科学实验及活动,以及农民自繁自用该授权品种繁殖资料的行为等。   

  除此之外,为了开发利用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新法律还规定了强制许可。这样,出于公共利益而使用该授权品种将无需经过育种者的同意,也可以无视育种者可以要求补偿的权利。新法律还规定了另一种许可,即特殊许可,用于应对紧急特殊情况。   

  该法律规定,农作物新品种可享有20年保护期,藤本植物和乔木的保护期为25年。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自有关部门做出授权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对于侵犯育种人权利的行为,该植物新品种法也做出了处罚规定。处罚包括至少两个月的监禁和处以10,000迪拉姆以上、250,000迪拉姆以下数额不等的罚款。在处罚之前,还要对侵权行为涉及的材料进行没收或销毁。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阿联酋并不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UPOV)的成员国,新法律却是遵循该公约制定的。 (编译自http://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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