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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海关总署一级督办45吨檀香紫檀木走私案天津告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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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3 00:13: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法制网记者蔡岩红  5月22日,天津华滨仓储中心院内 ,二个40尺的集装箱被海关关员打开,顿时一股檀香扑鼻而来。原来,集装箱中放的全部都珍稀名贵的檀香紫檀木。这些紫檀木正是经海关总署一级督办,天津海关近日查获的走私物品。
  谎称“错发货”企图逃避追责
  2011年7月底,天津海关海运通关现场,一票二个集装箱来自云南瑞丽某公司,以转关方式申报进口名为“鸟足紫檀”的货物引起了查验关员的警觉。鸟足紫檀,会不会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物种------檀香紫檀?
  疑问尚未消除,由云南瑞丽这家公司以转关方式申报进口、同样申报为“鸟足紫檀”的又一个集装箱到达天津港。二批集装箱中的货物颜色、质地等基本一样。
  为了证实海关关员的猜测,天津海关取样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果不其然,所谓的“鸟足紫檀”,就是国家名令禁止进出口,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物种----檀香紫檀。
  天津海关立即意识到这两批货物很可能是一起有预谋、以伪报货物品名方式走私珍贵动植物案件。天津海关立案开展调查。
  为避免打草惊蛇,缉私办案民警联系到两批货物的通关业务代理人王某后,只称是简单核实情况,请王某联系货主配合调查。而王某却解释称实物与申报名称不符是因为境外“错发货”造成的,并希望给办理退运出境手续。
  王某的说法引起了缉私警的怀疑:如此大宗且价值较高的货物,境外发货方怎么会轻易搞错!但为了稳住王某并顺利开展抓捕,缉私民警针对其意图退运货物、减少损失的心理,反复与其通话联系退运事宜,令其逐渐放松警惕。
  待时机成熟,缉私民警主动邀请王某与“货主”一起来天津海关了解情况,并顺利将王某及“货主”外籍华人杨某抓捕归案。
  追查资金流幕后主犯现形
  为查实进出口交易过程,海关缉私民警将查清涉案资金流确立为侦办该案的关键。通过对“王某”在银行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王某与浙江温州方面的资金往来频繁。经过一系列追查,所有线索指向了温州商人范某。经过对案件证据进一步梳理,缉私警最终确认范某才是三个货柜檀香紫檀的真正“货主”。
  与此同时,经调查,假“货主”杨某在境外靠当地救济款为生,不可从事这样的生意。而因为害怕成为走私犯罪的“替罪羊”,杨很快主动交待了真相;王某也彻底放弃抵抗,承认了“错发货”是他与范某共同编造的谎言。
  经查,走私犯罪嫌疑人范某长期在阿联酋经商,由于阿联酋迪拜港目前已成为南亚、东南亚和非洲珍稀木材的集散地,范某在阿期间大量购买各种木材输往中国。2011年初,范某以每吨6万美元左右的价格,先后向境外木材商人购买了三个货柜,总计44.93吨的檀香紫檀,准备分两批发运中国。
  由于对该类木材通关事务不明白,范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在北京从事货代业务的王某。通过协商,范某以每吨1.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通关业务发包给王某负责。王某在通关过程中,使用瑞丽某公司的《允许进口证明书》,将檀香紫檀伪报为“鸟足紫檀”,以每吨5000美元低报价格的方式企图将货物进口到国内。
  在王某、杨某被天津海关缉私部门刑事拘留后,慑于压力,范某前不久从阿联酋回国投案自首。
  目前,按照国内市场行情初步估算,总重量44.93吨檀香紫檀,案值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此案嫌疑人目前已移交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新闻链接】
  檀香紫檀别名赤檀、紫榆,主要产于印度等地。属于紫檀属的木材种类繁多,但在植物学界中公认的紫檀却只有一种,即“檀香紫檀”,俗称小叶紫檀。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当今社会,檀香紫檀都是制作高档家具和文玩物品的重要原料,颇受国内外购买者和收藏家推崇,其原木价格也是一路走高。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以及我国《海关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檀香紫檀及其制品属于贸易管制类货物,企业及个人必须取得由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办事处签发的相关证明,海关才予以办理通关手续。否则一经查获,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厉惩处。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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