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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先知默罕默德要跟阿伊莎——一个小姑娘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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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6 09:45:30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法欧兹·鄂迪勒









某些人的目的是要贬低早婚现象,
还是要丑化先知默罕默德?



      很多西方人对于50多岁的伊斯兰的先知与9岁的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结婚这件事感到诧异和不可接受。
      
      他们认为这桩婚姻是一种强暴,谴责声震震而起,其中很多人故意以此丑化伊斯兰的先知,把性别歧视、欺压弱小这些字眼强加在先知头上,并声称:这才是伊斯兰和穆斯林的真正面目。


      也许你不知道,像先知的这次婚姻,在先知那个时代是再平常不过的一件事情,完全没有必要去横挑鼻子竖挑眼。然而,那些发出这种指责人所关心的并不是50多岁男人与9岁的女孩结婚这种现象,而是在处心积虑地指责伊斯兰的先知,并怂恿舆论以此去反对他、丑化他。因此,他们的诚信度大打折扣,也暴露出他们虚伪的人道主义和假意维护“女权”的本来面目。倘若那些指责者们的目的是声讨类似的婚姻的话,那他们应该把这桩婚姻列入在伊斯兰之前和之后都普遍存在的一种常见的现象当中,再加以讨论和研究,而不是把矛头对准一个人,好像是他为此种现象开辟了先河,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这样做的。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生在那样一种早婚现象蔚然成风的社会里面,他只是结了一次与那个社会里其他人一样的婚而已。而且,那时否认他所肩负的使命的那些人,以及恨不得与他进行战斗、结果了他的性命的那些人,都没有利用他与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结婚这件事去非议、丑化他,也没有以此为借口怂恿别人去反他,原因就是早婚这种现象在那个时代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那些人自己也曾娶过年龄很小的女孩。






假设这次婚姻是不常见的,那么,为什么古来氏人中
的否认者们没有以此为借口反对默罕默德?



      他们争相就这次婚姻发表言论、著书立说,却完全忽略了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时期那些类似的情况。他们为什么指责先知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与阿伊莎(愿主喜悦她)间的那次婚姻,而没有人指责那些不信伊斯兰的人和那些与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作战、一心想杀死他的人呢?那些人也是跟小年龄女孩结婚的,而且还是在伊斯兰的先知之前就这么做的!如果说那些发出指责的人和煽风点火的人的目的在于为中年男人和小女孩间的婚姻关系鸣不平的话,那么他们也应该谈一谈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时期的众所周知的类似的婚姻现象。








他们知不知道犹太教所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多少?



      他们也应该集中研究一下犹太教就此问题的规定,犹太教曾允许与超过三岁零一天的小女孩发生这种关系!
  
     《旧约》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亚伯拉罕的子以撒(伊斯哈格·本·易卜拉欣)(祝他们平安)曾与利百加[1]结婚,而她当时仅有三岁。据《旧约·创世纪》记载,以撒(伊斯哈格)出生时,他的母亲撒拉已经90岁高龄。“亚伯拉罕就俯伏在地喜笑心里说:‘一百岁的人还能得孩子吗?撒拉已经九十岁了,还能生养吗?’”[2]而利百加出生的那年正好撒拉去世了:“彼土利生利百加。这八个人都是密迦给亚伯拉罕的兄弟拿鹤生的。”[3]随后的又直接指出:“撒拉享寿一百二十七岁,这是撒拉一生的岁数。”[4]也就是说以撒此时已37岁了,而利百加只是一个襁褓里的婴儿。三年后,以撒40岁,利百加3岁,她们结婚了:“以撒娶利百加为妻的时候正四十岁。利百加是巴旦亚兰地的亚兰人彼土利的女儿,是亚兰人拉班的妹子。”[5]以此看来,犹太教法典本身就允许类似的关系的发生,尽管女孩的年龄特别小。我们再看看以下信息:


    古犹太最高评议会兼最高法院(the Sanhedrin) 颁布的《犹太法典》第55条:“犹太人可以与年龄超过3岁零一天的女孩结婚。”
   《犹太法典》第54条:“犹太人可以跟不满9岁的小孩发生性关系。”
   《犹太法典》第11条:“中年男子与小姑娘发生性关系是一件平常的事情。”

      此外,赛义德·罗宾·约瑟夫(Saeed Rabi Joseph)在其著作中写到:“与年龄达到三岁零一天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是可以的。”[6]


      如果说在犹太教看来,与三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那么你凭什么指责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与9岁的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结婚呢?







欧洲同样允许跟小龄女孩结婚!



      无论怎么讲,早婚现象在欧洲本身是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12世纪各国统治者之间为实现和平而进行的小龄联姻现象。法国阿格尼丝公主先后与两个拜占庭国王结婚:阿莱克修斯二世(AlexiusII COMNENUS)和安德罗尼卡一世(Andronicus I COMNENUS)[7]

      据编年史学家提尔的威廉(William of Tyre)记载,阿格尼丝8岁的时候来到君士坦丁堡,此时阿莱克修斯二世(Alexius II COMNENUS)已13岁[8]。除此之外,阿莱克修斯一世(Alexius I COMNENUS)的妻子是12岁跟他结婚的,15岁前已成为了王后。拜占庭皇后、曼努埃尔一世(Manuel I)的妻子西奥多拉(Theodora),13岁时嫁给了耶路撒冷王子鲍德温三世(Baldwin III)[9] 。玛格丽·玛丽亚·汉格丽雅(Margret Maria Hingaria)9岁时与伊薩克二世安耶洛斯(Izak Anglos II)结婚。


      在那个时代,阿格尼丝结婚时的年龄并没有引起特别的关注,特别是在君士坦丁堡这种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的贵族间的联姻更是习以为常[10]。然而,在阿莱克修斯做国王还不到第三年的时候,他父亲的表兄安德罗尼卡(生于1118年,当时已经65岁)开始摄政,随后夺取了政权,并娶了阿格尼斯,尽管他们年龄相差50多岁[11]

显而易见,年过花甲的老人与小女孩结婚的现象在欧洲统治阶层之间已经很常见,更遑论普通大众?无疑欧洲本来就普遍存在这种情况,而这较先知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与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结婚已经晚了5个多世纪了。








世界各国所规定的合法性行为年龄


    我们撇开中世纪欧洲的习俗,来看看现代社会,距离伊斯兰的先知与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结婚已经过去了14个世纪的今天,我们发现很多国家和地区所规定的合法性行为年龄仍然很小。AVERT是英国的一个预防艾滋病毒和艾滋病(HIV/AIDS)的国际慈善机构,总部设在英国,机构的目的是为了防治波及全球的艾滋病和艾滋病毒。该机构的网站上有一份有关世界各地的合法性行为年龄详细时间表[12],这是世界各国允许性行为的法定年龄,也就是各国政府所接受的可以发生性关系的年龄。根据AVERT的时间表,日本的合法性行为年龄为13岁,阿根廷也是13岁,加拿大1890年以前为12岁[13],墨西哥、巴拿马和菲律宾均为12岁,西班牙[14]、塞浦路斯[15]、韩国均为13岁,而玻利维亚则规定到达青春期后发生的性行为均为合法[16]



这是发生在21世纪的现象,他们怎么就能接受了呢?


    我们所讨论的这些都有据可依的,是发生在距先知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与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结婚14个世纪之后的!我们应当注意,这些国家地域不同、文化差异悬殊,但是都允许小龄性行为,那么,为什么部分人士拒绝尊重生活在14世纪之前的人们做出的选择呢?强迫其他人的思想与西方或者美国的保持一致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无论这种思想是合理的或是不合理的,更不必说生活在14个世纪之前的人们!根据AVERT的上述同一张时间表,美国国内每个州所规定的合法性行为年龄都不一致,比如爱荷华州、密苏里州和南卡罗莱纳州是14岁,而亚利桑那州、加利福尼亚州、北达科他州、俄勒冈州、田纳西州和威斯康辛州为不小于18岁。


      这也就是说,由于其他民族允许结婚的年龄与西方或者美国不同而加以指责的做法实在是没道理的,也是不合乎逻辑的,而且美国国内各州就这个年龄的问题还没有做到统一。再者说,对距今14世纪之前的早婚加以指责的做法也是荒谬的、不合乎逻辑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有些机构正在为反对提高合法性行为年龄(The age of co nsent)而活动。如在加拿大,有些机构通过网络向国会议员发送邮件,要求他们拒绝此项议题,并提醒他们这样做的危险后果[17]。这里有一封这样的邮件,是这样写的:


尊敬的国会议员阁下:

       我给你们写信以表达我对于加拿大把合法性行为年龄“从14岁提高至16岁”这件事的立场,提高性行为法定年龄是一件倒退的、危险的举措,将会造成青年人因为欲望的促使而导致他们频频犯罪。


      回顾历史,不难发现在19世纪中期的西方或者美国,女孩有权力接受、拒绝性行为或者结婚的法定年龄为10岁到13岁之间,这一数字在那时是理想的、可以被接受的[18]

       此外,1885年之前,美国和英国的合法性行为年龄为10岁,这与13世纪前与先知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结婚的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年龄仅仅大了1岁。斯蒂芬·罗伯逊[19]就此写道:“1885年,英国作家STED的作品《现代巴比伦的处女颂》揭露了伦敦小女孩交易的丑闻后,这一事件有力的支持了在美国爆发的反对卖淫运动。这一丑闻还促使英国议会将合法性行为年龄从10岁提高到了16岁,这也引起了美国的改革者们审视自己国家的法律。”[20]

       西方人和美国人也应该知道,基督教妇女联合会发动的反对酒精的运动WCTU(1885-1990),实质上也是美国提高合法性行为年龄而引发的。那时候,美国大部分的州和宪法都把合法性行为年龄定为了10岁,同时,特拉华州的规定仅为7岁[21]

      仅距今约120年前,合法性行为年龄在美国的一个州仅为7岁!也许西方人都不知道这些,因此很多西方人指责伊斯兰、给穆斯林抹黑,而他们的指责却是以1400年前先知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与9岁的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结婚为借口的!

       总而言之,在当代社会和21世纪初,欧洲仍然存在小龄婚姻的现象。例如在罗马尼亚,法定结婚年龄为16岁,而年仅12岁的“吉普赛公主”( The Roma Gypsy Princess) 安娜·玛丽亚(Ana Maria)被嫁给了15岁的米哈伊·比瑞塔(MihaiBirita)[22]。新娘的父亲弗洛林·奇瓦巴(Florin Cioaba)[23]还告诉记者:

      “对于王室的家族来说,今天真是一个值得庆祝的日子,也是我生命中最幸福的日子之一,因为最好的婚姻是赶早的婚姻。”吉普赛人公共政策中心瓦西里·约内斯库表示:“公主的婚姻不是被强迫的。”还说:“她是国王的掌上明珠,没有任何事物能够阻止她的意愿。我们应该保持我们的传统习俗,也是保护我们的民族本质,这也是为了生存。违背传统习俗或者使之现代化是一件没有道德的、危险的举措,任何人没有权力这么做。”[24]
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2-7-6 09:49:47 | 只看该作者





以21世纪的法律去判决1400年前的婚姻案件,
是可行的吗?




       以上我们已经阐明:①直到19世纪末,美国女孩合法性行为年龄为10岁,也即是说,这比13世纪前阿伊莎(愿主喜悦她)与先知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结婚时的年龄仅仅大了1岁;而在美国的一个州,该年龄曾仅为7岁,比阿伊莎(愿主喜悦她)整整小了2岁。②时至今日,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所规定的合法性行为年龄仍在12-13岁之间,其中就有西方国家和基督教国家。③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对先知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与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婚姻进行指责、也没有任何理由以欺凌幼女去丑化先知的形象。很多西方人并不了解西方和其他非穆斯林国家的所规定的合法性行为年龄的情况,指责者们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其真正目的是要怂恿人们反对伊斯兰,给伊斯兰的先知强加上暴虐的罪名。那些人以他们所干的、对他们来说是完全合法营生,来不断指责穆斯林的行为是一种伪善的表现。


       简而言之,直至21世纪,早婚仍然是欧洲人和基督教徒们的生活习俗,那为什么他们抓住1400年前伊斯兰的先知的那次婚姻不放呢?这足以揭示那些指责是不可信的,他们打着维护女权、维护人权的幌子,称一个小女孩“被迫”嫁给了一个年过半百的男人,实际上其目的是骗取西方民众对他们的支持。尽管如此,他们的阴谋也未能得逞,而我们必须把先知与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婚事当中非常重要的几个点解释清楚,以让所有人明白其中的缘由。



他们了解14世纪之前的阿拉伯半岛吗?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时处21世纪的西方人想以他们的思维和原则去完全理解和领会公元6世纪东方人和阿拉伯人的思维活动,是很困难的!原因很简单,就是两种文明相距太遥远了,无论是时间或是空间,思想、文化和地理位置的差异也太大了。这一点非常重要,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从21世纪西方世俗文化的角度出发去对14世纪前东方社会的习俗加以判断,是绝对做不到准确和公正的。
因此,对于现在西方人来说应该认真研究一下那个时代的风俗习惯,了解事情的真正原因,让真相来满足他们的好奇心。事实上,当今有一些西方人和基督教徒已经了解到了事情的真相,没有再对早婚的现象提出反对意见。









非洲女孩不到10岁就结婚?




      为了更好的理解这一问题,生活在21世纪的西方人也许应该把9岁的美国女孩跟9岁的非洲女孩做一下比较。不难发现,美国女孩生活在一种现代化的、非常便捷的社会里,生活中充满了各种消遣和娱乐;而部分非洲国家的女孩,则自幼就开始放羊、从离家数公里之遥的水井中汲水、要学会做饭,做家务、干农活样样都得像模像样,因而显得年长,而实际年龄还小。这些事使得21世纪的非洲女孩思想成熟,完全能够处理自己的事情,也能够在家人不在的情况下自己照顾自己;与此不同的是,美国或者欧洲的女孩们生活现代化而舒适、整天玩耍、不用担负任何的负担,家人不在的时候,还有保姆照看她们。可以这样说,在年龄相同的情况下,非洲女孩完全能够照料西方女孩。


       而14世纪以来,阿拉伯女孩的生活条件跟非洲女孩是类似的,她们也要负起各种责任。14世纪前,七八岁的阿拉伯女孩已经成熟、富有责任感,跟上述非洲女孩的境遇是差不多的,因而不能从西方女孩的视角出发去评判她们,如果这样做,那是一种有局限的、不准确的臆测。因此,西方人不应该以生活在21世纪的西方女孩的标准对14世纪之前的阿拉伯女孩指手画脚,这是一种片面的、不准确的、不公正的做法。
此外,西方人也应该注意,气候炎热的地区的女孩的身体发育状况跟气候寒冷地区的女孩是不一样的,热带地区的女孩的身体发育会更快些,女性特征较早就会表现得很明显,因而就可以结婚,而14世纪之前的阿拉伯半岛完全符合这一特征。阿拉伯半岛的环境促使阿拉伯女孩在较小的时候就发育成熟了,而西方人或者欧洲人却以他们所处的环境来衡量、指责别人,这是不合理的。


       倒是英国东方学者博德利(R.V.C. Bodley)意识到了这一点。博德利是“博德利图书馆”[1]的创建人托马斯·博德利爵士的孙子,主要著作有《沙漠中的风》、《使者》,及其它14部作品。从他的阿拉伯半岛之旅回去之后,博德利说:“阿伊莎(愿主喜悦她)虽然年龄小,但是就像其他阿拉伯妇女一样,发育较快。类似这样的婚姻现象,在亚洲、东欧仍然是很常见的。即使是近几年,在西班牙和葡萄牙也不是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2]这位史学家还说:“自从她的脚迈进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的房间,所有的人都感觉到了她的存在。如果有一个女孩知道他想要的是什么,那个女孩一定是艾布·拜克尔的女儿阿伊莎(愿主喜悦她)。从她进入先知那连着清真寺的房间的第一天起,她就完全是一个已经完成自身建设的女孩了。”[3]









先知不是追逐欲望的脚步!



      伊斯兰的先知只是采纳了一个很好的建议,以冀进一步增加与最好的朋友之间的感情。


      先知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与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结合并不是他个人的想法,而是一位名叫赫媪莱·滨图·哈克姆(愿主喜悦她)的妇女提出了这样的建议,她建议以结亲的方式来进一步增进伊斯兰的先知与他最要好的朋友之间的关系,而先知最喜欢、最要好的这个人就是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父亲——艾布·拜克尔·笋迪格(愿主喜悦他)!


       艾布·拜克尔·笋迪格(愿主喜悦他)曾是伊斯兰的顶梁柱,与先知的关系最为亲密,也是先知去世后第一任正统哈里发。


      在先知与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结婚这件事中有很重要的一点,我们不能忽略,即这次婚姻中这位妇女的建议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这充分地证明,类似这样的婚姻现象在那个的社会里面已司空见惯,甚至成了一种习俗;而且当时的妇女也没有认为这样做是触犯她们的权利、违反她们的意愿,就像一些有学之士笔下所写的那样。



      总而言之,拒绝这个与他最亲密的伙伴的女儿结婚的建议,对伊斯兰的先知来说当然是他不想要的,而忠实于他的好友、接受这个建议以增进他们的关系才是更容易、更好的选择。这件事中还有另一个非常重要的人,我们也不能忽略,阿伊莎(愿主喜悦她)嫁给先知(愿主福安之)结婚之前,已经跟另一个男人结了婚约,这个人名叫哲比勒·本·迈拓阿姆·阿迪(愿主喜悦他)。这再次说明早婚是那个时代传统习惯,没有任何人因此遭到谴责。


      阿伊莎(愿主喜悦她)跟先知的婚姻给她带来了崇高的地位,这种地位是先知的任何另外一位妻子所没有得到的。当有人问先知他最喜欢人是谁的时候,他回答道:“阿伊莎。”“那跟你关系最好的男人是谁?”他说:“那就是她的父亲艾布·拜克尔。”[4]

    先知聘娶阿伊莎(愿主喜悦她)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所说的“心血来潮、满足欲望”,而是他也有自己的打算。假如说先知是贪图享乐,那他绝不会在25岁的时候跟比他大15岁的海蒂哲(愿主喜悦她)结婚,并且婚后没有再娶,直到海蒂哲(愿主喜悦她)去世。假如说先知是贪图享乐,那他也绝不会后来跟一个80岁的老太太结婚,她就是萨沃黛·滨图·泽姆尔·阿米莱(愿主喜悦她),她的丈夫去世后没人照顾,先知只是为担心她的处境,慰藉她的孤寂而娶了她,也是为教导穆斯林大众善待寡妇,为大家树立起了一个榜样。


       总而言之,先知跟年龄较小的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结合,对伊斯兰和穆斯林来说都是益处良多的。比如,她的年龄小,使她记忆力超群,能够从源头处学习伊斯兰的本质。尊贵的先知给她遗留下了很多有关宗教的新知识,这使得人人都争相向她询问《古兰经》、教法、《古兰经》注释和圣训各个方面的问题,她的话完全成了各种知识的出处和依据,她在伊斯兰教法学家者面前俨然处于一个导师的地位。关于伊斯兰方面的知识,她有问必答,以至于有四分之一的伊斯兰教法问题都是从她一个人那里得到确定的[5]。先知对此肯定是有先见之明的。阿伊莎(愿主喜悦她)是一个聪明的、理解能力很强的、记忆力超群的少女,先知早就看到了这一点,因而很放心得把很多极其重要的遗产交给了她。



      有几次启示降临的时候,先知正好在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房间里,除她外没有其他的妻子在场,这让她身临其境得感受到了她丈夫所肩负的伟大使命,这也使得她在先知去世后能够负起指导穆斯林大众的责任。艾布·拜克尔时期,她就在穆斯林大众中享有很高的威望,欧迈尔时期、奥斯曼时期、阿里时期和穆阿维耶时期的学者和教法学家都向他求教。直到生命结束的那一刻,她一直都是伊斯兰律法方面的总顾问。赛义德·阿富汗尼教授说:“几年的时间,我全身心得投入研究阿伊莎(愿主喜悦她)。她身上曾经发生了很多奇迹,没法完全用文字去描述。特别是她那海水般深不见底、波澜壮阔、一望无涯、各门各类的知识,让你感觉眼花缭乱,无论是教法、圣训、经注、法学、文学、诗歌、奇闻轶事、谱系、矜夸、医学,还是历史,只要是你想要的,无所不包。只要你去发现,她总会让你吃惊不已,而她年仅不过18岁。”[6]










结束语




       有一点我们要重申,默罕默德(愿主福安之)的这次婚姻被某些人利用了,也是由于人们不清楚这件事的来龙去脉,他们利用阿伊莎(愿主喜悦她)博取了部分西方人的同情,使得阿伊莎(愿主喜悦她)在人们眼里好像成为了一个被剥夺了童年的21世纪的美国女孩。而事实完全与此不相符。以21世纪的美国或者西方女孩的评判标准,强行给1400年前的东方或者阿拉伯女孩定位,是很不理智的做法,也是绝对不符合逻辑的。这是一个错误的判断,将导致现代人对那个时代产生错误的理解。那些指责者们想要伊斯兰的先知在14世纪前按照21世纪的美国或者西方人的标准去结婚,这就是他们一直想要的。他们不能把他们所有的原则强加给数百年之前的人,根据那个时代的人们不熟悉的、不信任的、没有尝试过的一种生活方式去给他们下定义,也是不理智的做法。


      我们不应该忘记,某些人指责伊斯兰的先知与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婚姻的时候,他们并没有把这件事跟数百年后的很多西方国、基督教国家的情况做一下比较,也没有跟犹太教做一下比较,犹太教可是允许与三岁过一天的女孩结婚的。很明显,那些指责都是莫须有的。而且,有些西方的真正做学问的人的笔下,已经还了伊斯兰的先知一个清白。



      《圣经》中还记述里拉这样一件事,大卫王曾在老了的时候还娶了个童女做媳妇。当时大卫年事已高,总觉得冷,即使穿了很多衣服也无济于事。“大卫王年纪老迈,虽用被遮盖,仍不觉暖。所以臣仆对他说:‘不如为我主我王寻找一个处女,使她伺候王,奉养王,睡在王的怀中,好叫我主我王得暖。’于是,在以色列全境寻找美貌的童女,寻得书念的一个童女亚比煞,就带到王那里。”[7]



      多么露骨的表述!可以推断,大卫王已经很衰老了,因此总是怕冷,而他的大臣却要去给他找一个比他小几十岁的童女为他取暖!很明显,这节《圣经》的意思是指发生性关系。但是,唆使别人反对伊斯兰的那些人为什么就没有看看这个呢?不认为这是霸占和强迫?就像描述伊斯兰的先知跟阿伊莎(愿主喜悦她)的婚姻,西方媒体为什么总是不顾事实、夸大事实呢?原因很简单很明显,他们的目的不是谴责类似的婚姻关系,而是丑化伊斯兰,挑拨人们反对伊斯兰,在人们心中植入仇恨这个宗教和追随这个宗教的人的种子!除此之外,更无其他目的。



      总有一天,他们的这种行径将大曝天下!总有一天,那些被蒙骗的人将明白他们的险恶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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