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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盗窃癖可以称为偷窃罪的辩护理由么?- 阿联酋法律问答 [打印本页]

作者: 迪拜律师助理    时间: 2017-9-18 18:58
标题: 盗窃癖可以称为偷窃罪的辩护理由么?- 阿联酋法律问答
盗窃癖可以称为偷窃罪的辩护理由么?- 阿联酋法律问答

  UAE迪拜法务


作者:           Hassan Elhais高级法律顾问
编译校对:蔡灿
刊登:        国民报The National




问题:我30多岁了,总想从商店里偷一些小东西,即使我不需要它们。我现在因为这件事被捕了,我担心法庭判决结果。我的心理医生说我有盗窃癖,因为我总是感觉控制不住盗窃的欲望。我可以在法庭上用这个作为辩护理由吗?

回答:是的,你可以使用这个作为法庭的法律辩护论据,1987刑法第三版第60条及其修正案规定:“若一个人的犯罪行为是在无意识的或失去理智的疯狂或精神障碍或因为由药物引起的昏迷状态下发生的,或者受到了任何毒品或酗酒的影响,或在被强行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已被科学证据排除,都将不必为犯罪行为负责任。根据这一点,你可以辩护称自己可以不为此行为负责。刑事法院可能会向你介绍一位专家,他将负责提供关于你要求的医疗报告,以及你是否知道并能够在犯罪时控制你的行为。如果报告对你有利,它将对判决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你发现你对你的行为有部分的意识,这可能对判决有部分积极的影响,判决结果比完全有意识犯罪的结果要轻一些。

由国民报the national刊登AL ROWAAD律师事务所Hassan Elhais高级法律顾问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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