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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迪拜租户有权拒绝租赁合同 [打印本页]

作者: 迪拜中文网    时间: 2014-9-12 09:56
标题: 迪拜租户有权拒绝租赁合同

迪拜土地局(DLD)表示,如果房主通过合同附录添加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现有及新租户有权拒绝该租房合同。

  房地产监管局(RERA)物业关系管理部门高级主管Mohammed bin Hamad表示:“只有在向租户提供新的租房合同时,房主才能够在租房合同中添加补充或附属条款。不过租户也有权选择接受或是拒绝该合同。”

  他补充说:“在提供给租户的新租房合同中,新的补充条款不可违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如果需要续约,租户有权拒绝在附加了新条款的租房合同上签字,并可以通过租房纠纷仲裁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租房纠纷仲裁中心是DLD下属仲裁机构,在2013年12月份开设。

  根据2013年第26号令第16款规定,依法设立该仲裁中心,所有委员会必须在受理案件之日起30内对所有的租房纠纷案作出仲裁。不过,该期限可由仲裁中心主席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及程序进行适当延长。

  2007年第26号法令和以及对其某些条款作出修正的2008年第33号法令均有相关规定,对迪拜房主和租户的关系进行管理。

  总体来看,在租房合同附录中可能添加的条款有:该合同不可续签,房东可以随时进入公寓,租户必须在房东计划出售标的房屋时搬离,房东可以不支付相关维修费,等等。

  ‘Emirates 24|7’此前曾有报道过一起租房纠纷案件,仲裁中心判决附有不可续签条款的租房合同无效,驳回了该房东的上诉。本案件中房东给租户发送了12个月内搬离标的房屋的通知。仲裁中心判决中写道:“该通知属于无效通知,通知须经公证人公证方可生效。”

  房东如果计划出售房屋必须提前90天通知租户,并且租金上涨幅度须符合RERA房租指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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