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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阿联酋迪拜工程承包项目合同条款重谈之关注点 [打印本页]

作者: 迪拜中文网    时间: 2014-7-22 21:33
标题: 阿联酋迪拜工程承包项目合同条款重谈之关注点
   盈科中东简讯:2008年金融经济危机后,中东地区建筑工程随即出现大量合同重谈的需求。由于项目长期被搁置,尚有能力继续投资的业。主要求对价格进行调整,一方面是降价,另一方面也要求对原合同条款启动重谈。本文旨在结合阿联酋法律对已签订的工程合同重谈事宜进行探讨。

合同条款有约定可以启动重谈吗?是法律规定需要重谈吗?
事实上阿联酋民法规定只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才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可如果承包商不同意重谈,那么对业主而言,则
    面临承包商终止合同而自己不得不去重新招标的风险。而承包方自己也需要评估失去项目并损害双方商业合作关系的风险。项目在不得不考虑或者接受重谈的条件下,承包方也应对自己的谈判地位,法律环境做充分了解,并且评估是要对原合同进行重谈还是最好签订新的合同。
合同条款考量1:
    首先,承包方应该利用重谈的机会就未尝付的索赔达成一致并得到偿付,不要纠缠于一些细枝末结的未尝付的索赔,而更应该着眼于从新的视角来解决问题,这样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其次,在同意某个价格调整前应注意审查支付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存在仅针对临时付款申请才有的最低付款限定条款,如果有,那就需要重新设计限额标准或删除此条款,改成按月申请支付。而且要审查合同中是否有抵消或扣除条款,如果此类条款在合同履行中被执行,承包商是否具备足够周转资金来维持项目建设。

    最后,要确保在重谈后的合同中,任何的义务都是与变更后的项目内容及完工日期相对应的,这样才能避免合同的迟延罚款。同时,要审查延期条款是合适的,必要时也要进行修改。有时,业主会试图通过合同变更条款以减少工程量,而承包商可能不得不接受这种变更,但承包商要学会保护自己,比如在合同中不能赋予业主任意减少工程量的裁量权,避免业主为了更换便宜的承包商而就部分工程进行重新招标。另外,承包商还应审查合同中是否有合同中止或终止的权利,以及争议解决条款,确保在争议发生时,承包商有好的争议解决机制做支撑,比如可以将争议解决机制变更为DIFC(迪拜国际金融中心)2011年第16
号法律。

商业条款考量2:
    首先,材料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及人工费用是最先需要考虑的。如果上述费用明显上升,项目最终很可能会亏本,那么就要在合同重谈中明确价格调整机制。

    其次,双方同意的变更条款需要书面签署,这对后续合同的有效执行以及双方的关系维护都非常关键。这在有些国家就显得更为重要,如沙特,因为其本国法律不像其它国家那么健全。

再次,如果和业主的合同需要重谈,那么承包商应该对应地与分包商和供货商也启动合同重谈。如果承包商已经给业主提供了履约保函或预付款保函,则需考虑重谈保函条款。

最为重要的是要确保变更后的保函条款能反映出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还要通知保险公司合同条款已变更,其保险范围也要相应调整。最后,要确保所有变更内容能与原合同条款内容一起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双方重谈合同就白费力气了。建议起草合同条款时应征求律师意见,以确保双方合意的变更能正确有效地在合同中得到反映并不违背适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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